银行内外勾结,用真手续开发假系统上线和上第三方平台,用的是真的银行储蓄牌照,不是不具备吸储金融牌照的机构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对于储户来说,储户无论从哪个渠道得到的都是银行合法吸储的宣传信息,储户通过银行指定的通道存款完全没有责任。
银行吸储后未存入银行系统,如果是银行决策层决定不入帐,并安排工作人员实施,显然该行为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如果银行毫不知情,外部人冒用银行手续吸收存款并转移存款,理应属于诈骗行为,目前看银行不但知情,而且还配合犯罪分子作案。
官方现在往非吸上引导,感觉一是p2p的处置经验,p2p基本打成非吸了,抓了人,退了一点追回来的钱,基本上没出现社会不稳定情况,二是是让储户自觉理亏,非吸显然有拿高息回报的诱导,储户拿了高息,就意味着有高风险。
而事件的本质根本不是非吸,政府现在定义成非吸,就有甩锅之嫌,吸收存款不入帐罪属于内部控制问题,监管难辞其咎,非吸罪名会大大减轻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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