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机构也是公司法人,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其存款总额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本次事件中,如果储户的钱并不是存款,那么村镇银行也没用为该部分资金缴纳保费。理论上,存款保险机构不应该对这部分非存款承担保险责任。
不过中国特色是出了事都要政府兜底。现在发展到这个阶段,其实法律意义上的结果只是最差的结果。关键还要河南当地政府是否有担当(理论上政府也没有义务兜底,但是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的话应该去介入),其实只要国有企业注资或者安排其他城商行整体收购,所有储户的钱应该都能兑付。但目前看,河南当地可能没有这个意愿。
虽说目前存款保险余额足够兑付这次事件,但是个人认为存款保险不应该为非存款兜底。这个口子一开,会有后续的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也是全国人民的钱,不应该为某个地区某个地方法人银行的管理不善买单。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以登没登记在储户名下的存折或者存单作为依据”这话没错。
: 但是,我认为,这只涉及银行是否涉嫌虚构保险标的,诈骗存款保险的定罪依据。
: 只要存款储户是善意第三人,存款储户与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关系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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