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又绕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了:
储户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如果不是,你说的就成立。
另外,“诈骗分子和其勾结”是刑事问题,“表见代理”是民事问题。
这两件事要分开判断。法院也是分开开庭的。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案中,涉案的是诈骗分子和其勾结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是银行。银行同样可以不追认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那么此案中,涉案工作人员是银行的表见代理人,涉案工作人员诈骗了钱款,银行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 但是存款的定义来自于《储蓄管理条例》,部分客户的钱并未登记到客户名下,那么该部分资金不属于存款。涉案银行也并未就该部分存款缴纳保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我认为存款保险基金不应承担对该部分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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