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案的是诈骗分子和其勾结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是银行。银行同样可以不追认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那么此案中,涉案工作人员是银行的表见代理人,涉案工作人员诈骗了钱款,银行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但是存款的定义来自于《储蓄管理条例》,部分客户的钱并未登记到客户名下,那么该部分资金不属于存款。涉案银行也并未就该部分存款缴纳保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我认为存款保险基金不应承担对该部分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存款保险机构不算是担保机构,但是可以承担对存款人50万元的限额担保责任。
: 假出租车的例子应该是相当于冒充他人签合同。参考《合同法》的话:
: 如果被冒充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则合同有效;如果该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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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p2004114 FROM 101.9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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