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的所谓的股东使用合法形式绕过银行核心系统吸收存款,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
存款合同是有效的,形成了银行的负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银行的这帮子人属于非法集资,会受到刑罚的制裁。非法集资不仅包括了未经批准的
吸收存款,也包括使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
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是刑法上的事情,和银行是否承担存款形成的债务本
身并不冲突。并不是说定性为非法集资,就意味着要不回钱了。现在的问题在于,有明
确规定非法集资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我认为这属于法律漏洞,制定条例的时候,
并未考虑到这种全新的犯罪即本身是银行,但却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 我觉得存款保险应该兜底。当然这事情本身和存款保险无关,可能人民银行找两家大
一点的银行把这个窟窿吃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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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cwu FROM 112.65.26.*
FROM 112.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