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全文(2021最新存款保险制度)》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
“应当”法律上是等于必须,即强制性。
http://www.udxd.com/news/show-264414.html
根据该条例,存款人会认为:如果投保机构未交保费,必然会被存款保险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强制性纠正,因此不可能存在不交保费的情况。
也因此,你说的“保费也没收”情况不可能出现,除非存款保险机构或其主管部门未强制性纠正,即,违反《存款保险条例》
但是,存款保险机构或其主管部门至今未承认违反《存款保险条例》,因此迄今不应当认为你说的“保费也没收”情况依然出现。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推理有问题,存款合同成立是没问题的。存款保险机构在这个交易里面根本没出现,保费也没收,存款保险法律关系怎么成立的?存款保险合同是商业银行与人行缔结的以存款人为受益人的合同,人行保费也没收,商业银行此笔存款也没上报,存款保险合同关系怎么成立的?很多人讲善意第三人,这个概念不能滥用,表面与你有合同关系的,例如相对于银行,他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这个当然可以用善意第三人的概念。但是存款保险机构与储户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你怎么相对他成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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