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家银行鲍蕾,并不能清除所有银行的同类问题。
几年前,包商,锦州,盛京,哈尔滨等城商行出现了大股东掏空银行的情况,本以为监管部门会亡羊补牢清查银行业同类问题,结果荷兰村镇银行从11年开始被股东利用,并未在那些银行问题暴露后被发现。也就是说即使在荷兰村镇银行鲍蕾后,监管部门对全国银行清查此类问题,也未必能全部查出来有同类问题的银行。
2,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效力十分有限
荷兰村镇银行股东作案11年,监管部门愣是没有发现问题,银行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的假材料假报表,不会天衣无缝,估计监管也基本上流于形式,而且大数据技术对储户资金的监控已经十分严格,个人账户转账异常就冻结账户人工追问,反而对银行资金的监控不用大数据技术,对异常资金流动,不闻不问,无法理解接受。
3,保护储户利益并没有放在首位
在中国,银行代表一定的国家信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不一样,百姓甘心把储蓄放进银行,基本出于对银行两个字的信任,国家不管是发牌照还是监管,让储户觉得有政府托底,放进银行的钱有安全保障,历史上上的银行出问题,也没有牺牲个人储户。荷兰村镇银行鲍蕾后,政府各部门牵强的扣上非吸的帽子,让储户承担监管缺位导致犯罪分子掏空银行的后果,储户合法利益被牺牲掉。
荷兰村镇银行是银行业历史的标志性事件,颠覆了群众对银行的认知,小银行的风险漏洞,大银行一样存在,静看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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