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分子仅仅以消费收款的名义,将资金直接转走,那么提现就是走退货,而且存款产品按月付息,原系统实现不了。
我猜是犯罪分子针对网络存款开设了一个独立的数据库和独立的银行账户,与线下系统独立运行。
这套独立系统独立账户不向监管报送任何数据,网上开的二类卡,实质上是一个内部账号,从第三方平台进入的资金,仿照真实系统运行,也就是有IT公司敢承接这套系统的原因,如果一开始IT公司知道是作假,大概率不敢参与这种犯罪行为。第三方平台吸储资金进入村镇银行单独的账户后,假系统正常记账计息还本付息,资金池的沉淀资金被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转走了。
【 在 onerat 的大作中提到: 】
: 1,银行控股股东以用自己的法人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对公结算账户,户名可以是新财富集团公司或者上蔡村镇银行集团有限公司,这个账户跟你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一模一样,用法人章就可以对外转账,自由支配,比如给员工发工资,报销差旅费,对外投资。
: 2,银行控股股东在银行用这个账户开一个商户,这个稍微了解商户系统的都知道,就是商场的每个店,想要收款,就要开立一个商户,和银行账户关联上,这样客户刷的钱,支付的钱就可以清算到你的对公账户上。
: 3,在上面两个有了之后,其实根本不用开发什么假系统,利用银行商户系统正当光明就可以收钱了,你只需要把你的二维码收款码和支付按钮发给别人,别人愿意支付,钱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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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ubway FROM 61.48.42.*
FROM 61.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