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煤矿被关闭股东损失4.3亿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郑州市晋荣煤矿的股东。特别向您举报个别领导干部公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肆意制造冤假错案、关闭煤矿,致我们众多股东损失4.3亿的情况。
事件起源于我们在煤炭资源整合时缺乏煤矿技改资金,不慎引进黑恶投资人闫济道,造成引狼入室,被闫济道及其保护伞迫害,将晋荣煤矿强行关闭近十载。期间我们股东纷纷向各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逐级上访,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得到依法解决。十几年的艰难抗争,我们在物质和精神上都蒙受了巨大打击,贫病交加,陷入绝境,尤其是创始人徐万年,从五十多岁的壮年遭此劫难告状到七十多岁,身心俱疲,望眼欲穿,渴盼青天降临,解民于倒悬。
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一、我们和闫济道认识和合作的过程
我们煤矿前身为郑州梨园河煤矿二矿,是郑州市梨园河煤矿的一个矿井,各种证件齐全,法定代表人为徐万年。2005年6月,根据河南资源整合政策,梨园河煤矿二矿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整合,组建晋荣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荣煤矿)。整合煤矿要求产量从原产煤9万吨提升到30万吨,需要投入庞大的技术改造资金。因大股东郑煤集团不实际投入资金,为筹措煤矿技术改造资金,晋荣煤矿决定吸收新股东。经人介绍,我们认识了闫济道,闫济道称其不仅有资金实力,还在新郑市张沟有一个煤矿,拥有一大批有经验的煤矿管理人员。经过两次商谈后,我们认为闫济道具备资金、煤矿管理能力等综合条件,是比较适合的合作伙伴,决定与闫济道合作,答应了闫济道将我矿当时价值8000万元的煤矿总价值作价6000万元后进行合作的条件。双方于2007年1月22日,由新股东闫济道作为受让人与原股东徐万年、徐长荣、李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内容:(1)闫济道出资人民币1800万元购买徐长荣在该矿的30%股份,该资金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技改完成后从公司销售收入中优先归还徐长荣上述1800万退股资金本息。(2)闫济道付清入股款后本协议生效。(3)股权协议签订后,闫济道、徐万年、李娜三方与郑煤集团合作组建晋荣公司。从2007年1月底到5月初,闫济道共支付了760万余元,余款至今未付。但我们还是按协议将整个煤矿全部交给了闫济道管理,我矿原管理人员全部退出主要管理岗位,闫济道指派矿长和销售科长、会计等接管了煤矿生产、销售、财务、供应等经营工作。
二、我们和闫济道产生矛盾的过程
在闫济道接管煤矿后,陆续发生的几个事件让我们感觉到被闫济道欺骗了。
第一个事件是闫济道指派的矿长朱经才伙同施工队制造假验收单骗取工程款、盖办公楼不打地基致使四层办公楼只能盖到三层并导致主井绞车房地基下陷,还有朱经才监督施工的技改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井架脱落造成煤矿重大损失。
第二个事件是闫济道指派的销售科长闫圣伟(闫济道的亲侄)伙同郑煤集团销售处司江伟盗卖晋荣煤矿原煤。我们报案后,闫圣伟被郑州市二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
第三个事件是闫济道不再支付剩余1000多万股权转让款,导致煤矿技改工程搁浅;其任命的矿长朱经才将所有管理人员解散、放假,并主动辞职,致使煤矿陷于瘫痪状态。
上述事件的发生使我们意识到,原来是闫济道以投资煤矿购买股权为由企图空手套白狼,用区区七百多万元把我们八千多万元的煤矿占为己有。
三、我们和闫济道发生矛盾后,闫济道带领黑社会人员300余人打砸砍人并霸占煤矿67天,最终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
因闫济道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费,导致煤矿技改工程搁浅8个多月,双方产生矛盾。徐万年等原股东遂重新筹措资金继续煤矿技改工作,2008年12月19日,晋荣煤矿技改通过郑煤集团竣工验收,煤矿总价值已升至数倍至1.5亿元,闫济道闻讯后遂起意霸占煤矿。
2009年5月22日,闫济道伙同闫森(闫济道的儿子)一起带领鲜金贤(黑老大)、刘香志、董立秋、闫圣伟(闫济道的侄子,2008年6月在我矿因涉嫌侵占罪被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刑处缓刑考验期)、杨小庆、黄栋才等多名曾被政法机关处理过的黑恶骨干分子纠集团伙300多人开50多辆小汽车,武力抢占我矿,霸占我矿长达67天。
占矿当天闫济道手持某主要领导的亲笔批文向徐万年等股东提出两个条件:1、当天连本带息给他4000万元;2、不给钱今天就接管煤矿。闫济道等黑社会成员强行霸占餐厅、门卫室、磅房,不准任何人进出煤矿大门,并手持大砍刀、钢管,阻止矿工下井、不让开绞车,造成煤矿技改工作停滞,大部分矿工都被吓跑,附近老百姓吓的大白天都不敢出门。由于个别领导的包庇纵容,我矿几十次向110及马寨派出所报警,均无人问津,使得闫济道等人更加猖狂,气焰十分嚣张。尤其是2009年7月27日,闫济道和闫森在抢占煤矿67天后又指使黑恶势力人员统一佩戴红白手套、手持大砍刀和钢管,砍伤我矿职工8名。此案发生后,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声势浩大,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当地居民和企业均纷纷反映生产生活无安全感,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严惩,确保一方平安。
经我矿股东徐长荣、戴利娟向政法委李新民书记写信举报闫济道的恶行,政法委书记李新民收到反映材料后,责成市政法委督办此案,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经过缜密调查、大量走访取证,确定这是一起由黑社会人员纠集、采取打砸抢等手段,以非法霸占煤矿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立即组织上百名警察将闫济道为首的58名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后经公安机关查实这些黑社会成员曾参与:“管城区商贸路与货栈街交叉口工地拆迁纠纷、航海路孙八寨沃力饮水公司纠纷、大学路招商银行纠纷、中原区深海湾洗浴中心纠纷、黄河北街与红旗路城市之巅建筑工地纠纷、火车站赛玛特超市纠纷、郑汴路香河园酒店纠纷、陇海路丽都歌厅纠纷等,明显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2010年9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闫济道三年,缓刑三年。首要分子闫森被通缉,其中40人被劳教,18人被判决有期徒刑。闫济道等人霸占我煤矿自2009年5月22日至7月27日长达67天的时间,给我矿造成经济损失两千多万元的重大损失。
四、闫济道疯狂报复,通过史济春的关系四处诬告陷害晋荣煤矿股东、企图关闭晋荣煤矿
闫济道未达到占领晋荣煤矿的目的并获刑三年(被缓刑)后,怀恨在心,通过史济春(现任省人大副主任)和其老婆付华延(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现已退休),多次滥用职权违法批示、越俎代庖、炮制虚假报告,企图陷害徐万年并关闭晋荣煤矿。
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2月4日,闫济道诬告徐万年诈骗罪(连本带息2048万元),偷税罪、非法生产经营罪等多个罪名,闫济道找到原任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已被双规)批示责令公安部门调查,经过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和郑州市命案大队调查认定徐万年和晋荣煤矿没有上述行为。
2、2009年4月,闫济道诬告晋荣煤矿非法经营、涉黑、偷税漏税、经济诈骗等问题,举报件先由史济春及公安厅秦玉海批示查处,公安部门经过调查上述问题根本不存在。
3、2009年7月和8月,因闫济道犯罪被捕,原省政协主席阎济民和史济春在闫济道老婆胡清秀提供的举报材料上多次签字并两次让省委领导批示,对晋荣煤矿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办案单位经调查后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全部予以否定。
4、2009年9月,闫济道的老婆胡清秀再次举报晋荣煤矿非法经营、涉黑、偷税漏税、经济诈骗等问题,史济春签字后又蒙蔽省政府领导批示,让省国税稽查处对晋荣煤矿进行稽查,经查晋荣煤矿经济诈骗和偷漏税情况根本不存在。
5、2009年11月,史济春又在郑煤集团二七分公司的文件上签字,指示郑州市公安局领导批示,查处我矿其他种种无中生有的问题,再次直接干预执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6、2009年12月29日,由于史济春的批示和再次干预,河南省安委会不得不组织七厅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晋荣煤矿进行全面综合性调查,调查后认为:“晋荣煤业风井越界13米,其他问题不存在。”又进一步反映出闫济道及其亲属未达到报复晋荣煤业的目的多次诬告陷害晋荣煤业及徐万年的事实。
7、2010年6月5日,经史济春第二次批示,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的联合小组,查处晋荣煤矿,调查报告《豫安监管[2010]29号》证明:晋荣煤矿没有非法生产。
8、2010年8月31日,经史济春第三次批示,郑煤集团公司组成调查小组查处晋荣煤矿,结果同样是:晋荣煤矿没有非法生产。
9、2010年9月15日至30日,监察厅调查组既没到晋荣煤矿进行调查,更没与晋荣煤矿股东见面,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付华延(史济春的老婆)指令执法监察室调查组编造虚假《豫监[2010]13号文件》报告【省监察厅秘密文件】。报告结果:晋荣煤矿非法生产,上报省委、省政府,建议关闭晋荣煤矿。
需要强调的是:这份省监察厅报告,是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由省纪委监察厅牵头,结论是,晋荣煤矿“顶风违纪生产,对抗安全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议省政府采取“依法予以关闭”等三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省监察厅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而“企业非法生产”并不是监察厅的职权监管范围。由监察厅牵头的报告,显然不具法律效力,报告的结论也只是“建议”。
但这份文件后来成为关闭晋荣煤矿的尚方宝剑,因为上面有省委领导的批示: “依法依规,严肃处置”,这份调查报告是关闭晋荣煤矿最关键的文件。
对于监察厅是否有权确定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监察厅调查报告”能否直接成为政府行政处罚的证据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法律专家认为,根据《监察法》,河南省监察厅的报告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曾经邀请行政法专家应松年、马怀德等人,对此案作出研究讨论。参与讨论的专家认为,根据《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只能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不具有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根据《监察法》规定,如果涉案煤矿的负责人是政府任命的,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实施监察,不能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即使发现企业有违法生产的问题,也只能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其进行处理。
五、晋荣煤矿最终未能逃脱毒手,被违法关闭
2011年2月22日,郑州市主要领导召开专题研究晋荣煤矿关闭工作会议,要求二七区政府关闭晋荣煤矿。二七区政府随后成立了“关闭晋荣煤矿指挥部”。但二七区政府认为,没有一家颁发证照的部门向其依法提请关闭晋荣煤矿,二七区政府难以以此为依据关闭该煤矿,但是碍于领导批示又不得不关。
1、第一次关闭晋荣煤矿:2010年12月14日,二七区政府在晋荣煤矿大门口张贴关闭公告,5天后自行收回关闭公告。
2、第二次关闭晋荣煤矿:2011年5月31日,二七区政府下达关闭晋荣煤矿决定书。
我们为此进行了6年的艰苦诉讼,其中2011年一审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2012年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枉法裁判。徐万年将此案申诉至河南省高法,省高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发回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审。 2015年7月8日,(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0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七关决字[2011]第01号关闭煤矿决定;二、责令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4月11日,(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4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撤销关闭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第三次关闭晋荣煤矿:2016年8月8号,二七区政府下达关闭晋荣煤矿决定书(在第二次关闭法院审理中,已经注明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做出同一行政行为),但是不知是区政府个别官员不懂法,还是木已成舟、不得不为之。可悲的是后续诉讼中最后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是选择支持了区政府的违法行为。
六、闫济道其他恶行
据我们了解,闫济道依仗背后有大领导撑腰,还敲诈勒索、霸占煤矿四个。
1、2003年,闫济道等3人购买河南省新郑市张沟金鑫煤矿(现名为兴盛煤矿,原金鑫煤矿与附近一个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闫济道现占兴盛煤矿占10%的股份),经营几个月后,闫济道就以井下没有煤炭资源让另外2名股东退出煤矿,其2人不肯,闫济道指使手下黑恶势力人员把另外两名股东打跑,将金鑫煤矿霸占为已有至今。
2、2005年,闫济道又再次用同样的方法投资50万元入股新密市白寨镇东的一个煤矿,当时煤矿老板叫陈永亮(时任新密市烟草局副书记)。没过几个月,闫济道就打着省领导查处陈永亮是公务员开办煤矿准备将其双规的旗号,敲诈陈永亮400万元,没过几天,陈永亮就开车将400万元现金送到郑州交给闫济道。
3、2006年,闫济道以投资为诱饵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地源煤矿投资,协议签订后,因为地源煤矿李老板是新安县一个单位的副局长,闫济道又找到省领导以李老板是公务员开办煤矿为由,准备将其双规将李老板吓跑,并将地源煤矿归为已有。
4、闫济道经营一家物流公司主要是闫森和杨小庆(又名杨大伟)负责,杨小庆说他们为了与别家的物流公司争抢货源多次纠集刘香志等黑恶人员几百人与对方进行持刀打架砍人,无人追究。
从2010年12月14日至今,晋荣煤矿已被强制关闭十年有余,采矿设备和设施长期闲置几近报废,股东数亿元的投资、一生心血付之东流。十年间,为闫济道撑腰的官员原河南省政协主席阎济民去世、河南省公安厅秦玉海、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副局长刘安、郑煤集团董事长杜工会等官员纷纷落马,晋荣煤矿至今仍被关闭无人过问。
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是响应国家号召,执行国家政策的资源整合矿井,技改程序合法,并取得了相关的合法证件,黑恶分子闫济道利用副部级亲属和副省长史济春批条子动关系,利用公权力,妄图将晋荣煤矿和晋荣煤矿法人徐万年置于死地,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我们强烈要求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的领导认真调查、公正执法还我们清白!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司法部门,借扫黑除恶东风,清除河南官场上的害群之马,还我们股东一个公道,赔偿从2011年5月31日至今给我们全体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晋荣煤矿全体股东叩谢!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晋荣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徐万年
2021年 1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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