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的“管理用房”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能体现出来是业主公用的房产信息吗?你们小区这四个房间在不动产登记的用途显示的是什么?我们这个“管理用房”被开发商卖掉了,现在不动产登记这个房屋显示的是“配套商业”了。
【 在 caravaggio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xx三区的规划、建设、验收资料,小区喷泉北侧位于34号楼和35号楼之间的房屋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xx三区业主共有,共4层(4套房),2008年9月10日初始登记在小区开发商北京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名下,颁发了初始登记证,记录了4套房,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坐落信息为“昌平区xx三区1幢”。 新龙地产和小区前期物业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出租牟利。xx物业与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 已于2023年9月9日终止,但xx地产和xx物业拒绝交还物业管理用房,新老物业交接已经一个多月,但开发商和前期物业仍明目张胆,不顾xxxx三区三千多户居民的利益,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仍在违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纵容商户继续经营。 请上级主管部门xxx街道、xxx区住建委、xxx市住建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帮助协调前期物业在一个星期内归还xx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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