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近期我市出台了《重庆(楼盘)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昨天,市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此次出台的政策,只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财务管理活动。而社会机构、产业园区和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则不在这个《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包括由财政划拨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及借款资金等,只要是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的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管理。而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财政划拨的公租房项目建设资本金时,应当作为收到政府资本性投入核算,增加资本公积。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借款费用等,则算在公租房建设成本中。公租房建设成本应按公租房独立项目进行核算,并按住宅和非住宅分类办理资产结转。公租房建成后产权归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所有,资产价值按建设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具有公益性质的公租房,其项目建设单位持有期间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
出租、出售等方式运营公租房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等相关办法管理。公租房出售时,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对出售减少的资产按账面价值下账,按顺序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为零后仍不足的,差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暂列待核销资产,留待以后用公租房运营收益等进行弥补。
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公租房建成后,收到财政安排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公租房运营维护等资金,按资金指定用途作政府补助或政府资本性投入。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经营公租房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在公租房建设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前,不得将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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