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可能你把概念混淆了
我换个更清楚一点的说法,所有的检测仪器是根据检测原理来制造的,所有的检测原理都是基于检测方法的。检测方法可以不断地更新和进步,之后才是检测仪器的进步。
不存在平白无故的没有原理的检测仪器。
而且不仅仅是检测仪器,所有制造出来的的仪器,都有其制造所基于的原理。
你说的汽油,汽油指标的试验方法那只是针对汽油的人为标准,并不是代表其检测原理的极限。也不代表检测方法的极限。检测方法以及检测仪器可以达到(比如我们假设一个虚拟的值)120号,但是我们日常要求只需要95号就可以了,我们可以用更精确的仪器检测,也可以用稍微不精确一点的仪器检测,但并不代表监测方法只能到95号这个极值。
而且,如果按照你所说的,如果仪器的检测值极限可以小于2.1ng/ml,而2.1ng/ml这个值是精确可信的,那10ng/ml就不是检测方法的极值,也不是仪器极值,那这个“极限”必然是另一种极限限定,那只能是“可接受限定”,可接受限定下限是检测方法(检测仪器)的极值,但并不是必须要达到这个下限,就如同95号汽油,92号,93号汽油一样。
那么这件事就更可疑了,10ng/ml如果是一个可接受的值,那么低于这个可接受的值的数据,为什么是不可接受的?
【 在 wker (wker07)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是很清楚了,所以我之前就说了你说的和实际并不是一回事,你说的仪器本身是基于分析方法制造的这句话就正好反了,分析方法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仪器的进步
: 另外你没有标准方法的概念,标准方法是一种程序文件,是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不会随着仪器的更新马上更新的,也就是说标准方法落后于仪器更新是很正常的事情
: 举个汽油的例子,图中的表格是国六汽油的指标,每个指标都有规定的试验方法,必须使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才有法律效力,里面编号就是标准方法的编号。比如苯含量,规定的标准方法是SH/T0713,这个方法里规定的最低限值是0.1%,但是实际仪器能分析的最低值小于0.1%到0.01%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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