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链家来电话威胁
我觉得应该先定义好什么跳单,才会有后续的说法。
比如我先找的绿中介看的房,又找的黄中介看的,后来又找的小中介看的,都是同一套房,
最后综合一考虑选了黄中介成交,请问这是跳了绿中介和小中介的单么?
【 在 gengc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语言素质也是够低的了。
: 他说的是事实没有大毛病。
: 跳单确实就是道德上占便宜的事。大部分人还是不会跳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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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无解。。
说明品牌灌输很成功
但说实话,中介的服务与价格真不成比例
【 在 gengcy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10年前和近期这两次买房,业主真的只选链家。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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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都不算
房源信息已经只是为数不多的能带来信息对称的机会,现在中介的趋势是人为制造不对称,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实际是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
【 在 gengcy 的,
大作中提到: 】
: 我理解:1:如果原业主同时挂了三家中介卖,找谁看都行,不一定非找绿色。不算跳单。这种情况绿色也没办法,还敢威胁,那就告到住建委。
: 2:如果从链家获得的房源,嫌中介费高,然后找别的中介成交。这算跳单。这种是买房人得有胆量,绿色估计最痛恨的,肯定不爽。
: 楼主也没说原因,不知1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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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跟公司发展策略有关了,在这一点上,绿中介很成功。
然后就是良性循环了,当然是对公司,对买房人就是恶性循环了。
【 在 gengcy 的大作中提到: 】
: 确实不成比例。
: 绿中介就是有了房源这个资源而已,其他的买卖双方其实可以自己办理。
: 关键还是卖家,就认链家,真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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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抓住了关键一个点:安全。对于大额交易,普通民众最重视的不是时效和服务,而是安全。
所以这些年绿中介一直在拿安全说事,然后再是所谓的服务。
其实,买卖过房屋的都会清楚,所谓的安全和服务并不是中介带来的,相反还人为制造了很多障碍,一旦出事了,没有哪个中介会给你承担风险。
对于普通人,一辈子能倒腾几次房子,很多也就一两次吧,没有机会去看之外的东西,这是房屋的特性,所以才有了中介的机会。
【 在 gengcy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没错。
: 我理解这个点要破的话还是得从卖家出发,卖家别独信链家,就好办多了。光靠买家太难了。
: 话说链家这些年干啥了?怎么取得了真多业主卖家的信任?我都奇怪了。卖房的就爱找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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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无解。。。
房屋属性特别,流程必然无法简化,护城河已经建立起来了,虽然过程很卑鄙,但也不容易破。
除非来一场像美国的次贷危机,或许可破。
【 在 zhajituowa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绿中介的中介点数是太高了。
: 比如500万收这10多万的费用,绿中介中间的付出和这个收入是不匹配的。
: 这事如何破?光靠买家跳单并不是根本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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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跳单的案例,好像极少有中介赢得
【 在 zhajituowa 的大作中提到: 】
: “跳单”的确是违约的。最高院已经发布了解释和认定。而如果卖方将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选择哪家中介都可以,那不是跳单,不算违约。
: 这样对买家而言就更不利了。还是得从卖家出发,让卖家愿意多挂几个中介,不要只信链家才有救。
: 不过卖房的基本都爱选择链家,这点很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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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条实际是关键,不过现在很少有独家了吧?只在一家登记没有独家协议不算独家吧?
【 在 zhajituow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最高院的判例。有权威性。
: 焦点就看算不算跳单。业主同时挂几家的,不算。
: “跳单”的概念,是指中介带看房或者提供服务后,买卖一方或双方跳开中介,私下成交或者另行委托他人居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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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1.132.*
违约是有好几个前提的,必须要满足多个要素,实际很难构成违约。
法院案例来看,即使判了买家违约,也没有按照中介主张的金额来判罚,只是象征性惩罚。
【 在 gengcy 的大作中提到: 】
: 哦?跳单法律上真算违约啊。
: 还以为只是道德上违背契约精神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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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1.132.*
网上找的:买房时多找几个中介寻找房源就是了,避免只在一棵树上吊死。
二手房源资讯大多掌握在房产中介手中,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普遍需要通过中介。而“跳单”,是指中介带看房或者提供服务后,买卖一方或双方跳开中介,私下成交或者另行委托他人居间的行为。越秀[简介最新动态]法院民三庭李昇毅法官表示,中介起诉委托人“跳单”承担违约责任,是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类型。法院审理此类型案件,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中介作为居间人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故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
二、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这是衡量委托人是否“跳单”的关键,重点看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若是非独家代理,即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放盘”场合,则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订约机会的先后顺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成交等因素。
三、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是否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对价是认定构成“跳单”违约与否的重要依据,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确认了: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 在 gengcy 的大作中提到: 】
: 哦?跳单法律上真算违约啊。
: 还以为只是道德上违背契约精神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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