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姜涛为本院同事伪造精神病历骗取巨额购
有两种违约金,一种是根本违约金,一种是延期违约金,根本违约金就是解除合同,赔付房屋价款20%,延期违约金是执行合同,每延期一天,赔偿房屋价款万分之五,没有上限。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一下:在法律上违约金有没有上限的限制,比如不能超过合同总房款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判决之日房子市价总房款的百分之三十?购房合同上有没有对违约金上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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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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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和其他人的关注,回复太多,难以一一回复,您提的建议我很早就想过,遗憾的是,咨询过很多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即便证实葛某是装病,也无法刑事立案,还是属于合同纠纷,而且民事案件做伪证,没有法律后果,也无法构成伪证罪,这就是朴素的正义观面对法律的无奈。。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在前面给lz提过醒,建议她联系一下被葛某坑害的其他受害人@monkey80。
: 告葛某经济诈骗罪。这样民事案件就变成了刑事案件。葛某本人、安定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历就都要被刑侦调查,谁敢做伪证就得坐牢。只要罪名成立,就算葛某是精神病病人,被害人的损失也可以找葛某的监护人如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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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误解了,医疗行为是严肃的,事关人命,必须按程序进行。至于您所担心的,门诊下班还有急诊,急诊是24小时值班,不会对危重病人有任何影响。您应该问葛某为什么门诊下班了不去急诊,而是强行不挂号去已下班的门诊“看病”。。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哦,知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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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重新看了您贴出来的第三方精神鉴定结果,里面写到“被鉴定人葛某2012年开始在精神科就诊”,说明被告在卖房子之前就已经确诊是精神分裂症了。从后面您跟网友们的沟通中可以得知,被告所在单位的同事们都知道她患病这个事,也配合她给她出具就诊病例开具假条。那么后来被告找本单位医生姜涛开具一份精神病就诊病例,医生给她看了病写了病例,也就合情合理了。这么多年来,很多医院的医生给没有挂号的病人看病、手写病例,也是常见的现象,因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优先级要高于医院的就诊系统、行政官僚系统的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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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任何国家看病都要挂号,在有些国家还必须预约,这个应该没什么好争议的吧,看病挂号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保障,有了医患纠纷也有据可查。
现在姜涛和葛兰就是罪魁祸首啊,一个是专业的精神病“患者”,一个是专业的精神病专家,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长时间的精神折磨,我不针对他们针对谁呢?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大部分患者去医院就医,是为了获得有效的治疗,而不是程序正义。
: 就算患者不属于危重病人的范畴,也没人愿意为了程序而拖着病体在医院里东奔西走。而且患者去医院、在医院里东奔西走,一番操劳下来,还有可能会加重他的病情。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的体验。
: 俗话说,久病成医,很多得一种病时间久了的患者,去医院只是为了获得药物或者假条,这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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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道理大家都懂,可是光谴责光觉得是没有用的。。虽然大家都知道她是装的,但是法律就是拿她无可奈何。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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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当初跟安定医院沟通的时候,已经多次给安定医院和姜涛台阶下了,明确告诉安定医院,这是捅到媒体肯定是个大新闻,但我不想那么做,希望内部解决。我知道姜涛可能是受葛某欺骗开的这个东西,如果他能承认并写个说明,说明这个病历是受欺骗开具,或者安定医院声明这份病历无效,不用说明原因,我可以写个保证,不追究安定医院和姜涛的任何责任。
遗憾的是,安定医院和姜涛非但没有接受我的建议,而且变本加厉,姜涛接受法院询问,作为证人证明葛某当天确实找了他,而且说葛某有家族史。安定医院也简称,虽然这份手写病历没有挂号,但只是属于程序瑕疵,姜涛作为医院的注册医师,他们认可姜涛开具的手写病历。
既然安定医院和姜涛选择坚持一条道走到黑,那也别怪我告到底,姜涛的同事情谊不能用来侵害我的合法权益,而且让我付出五年的煎熬,实属罪大恶极。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如果姜涛真的知道他写的病例会被当做法庭证据,他说什么都不会给葛兰手写病例,而是让葛兰正规挂号、按医院流程就诊。而葛兰患精神病应该是早就被其它同行医生确诊过、并且本单位同事们都知道的,这次开病例就是一个例行公事。姜涛他最有可能的初衷是给久病的本单位同事兼病人行个方便,开个病例让她继续当病假条用。
: 如果一个医院不保护自己好心帮助病患却办错事的医生,那么没有医生会拥护这家医院。如果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医疗系统不保护自己的下属医院,那么医院也不会再拥护上机主观单位医疗系统。如果法院不保护国家的医疗系统的正常运行+符合基本国情的适当变通,那么老百姓就医难的情况就会更加恶化。这些会严重损害中国的医疗体系,最终会严重损害广大老百姓的医疗利益。
: 以上就是医疗方面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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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证据充足没用啊,法官可以选择不采纳。。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精神病人在病发时签订合同是无效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精神病人在没有病发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lz提供的录音、第三方司法鉴定本身已经是充足的证据了。就算葛某现在已经变成了彻底的精神病病人,也可以要求她的监护人配合履行合同。所以lz只要想办法让安定医院的那份医学证明不被法院采纳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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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如果只是民事纠纷也就罢了,只是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别人经济利益而已。如果手持精神病历,去砍杀、放火那怎么办呢?依照现行法律,确实没任何后果,连强制治疗都做不到,因为没人买单。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估计关注的人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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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买卖交易当中,只要有机会、不违法,谁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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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这个核查不出来的,除非卖家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然怎么核实?如果一个真的精神病人承诺说自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的承诺是否有效?
【 在 bailong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顶~~~
: 如果可以找人调查出医生不是故意配合被告作假,的确没有必要揪住医生不放
: 另外,请问这种精神病人就出来和人签合同的, 作为中介有过错么?算没有尽到充分调查,核实交易双方交易资格的义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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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是的,中介有非常大的责任,但是居间合同,早把自己的责任撇得干干净净,都是公版合同,没得选,哪家中介都一样。
【 在 bailong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个人认为 审核买卖双方交易资质是中介的义务之一。毕竟交了中介费。如果其中一方资质出了问题,中介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换句话说,查不查是他的问题,能不能查也是他的问题,但是交易出了问题,中介有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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