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姜涛为本院同事伪造精神病历骗取巨额购
房价暴涨。。。
如果楼主只是主张45万定金,就赢了,他主张那是假病例,假精神病,继续履行合同。
【 在 PH07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让她违约,退定金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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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签的合同好像可以判定有效。
所以别在法庭上纠结她那个证明真假,咬死你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行为,你也不具备也没有义务调查对方是不是精神病,所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至于病例造假什么的,不知道,那人不是护工么,找个她上班照顾的病人,问问他要不要挣点赔偿?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6年1月29日,我通过链家地产与葛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当天,葛某与我、中介谈笑风生,愉快成交(有录音为证)。签订合同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45万元定金,葛某也按约定做了解抵押手续。3月初,北京房价普涨,葛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涨了一百万,要求加价五十万。我拒绝后葛某称自己有精神残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拒绝配合网签,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沟通,葛某态度嚣张,声称自己杀人都没事,但又反复表示如果加价五十万交易还能继续,否则随便我去告。事后才得知,葛某是著名精神病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的正式职工,高级护师,一直在安定医院正常上班。
: 万般无奈,我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葛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过两年半的漫长等待,2018年9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2016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用人话讲就是葛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分裂症不是持续的,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葛某在签合同当日处于发病期,按照法律规定应被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葛某能提供合同签订当日处于发病期的证据。于是,神奇的一幕出现了,葛某在司法鉴定后、法院判决前,突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即合同签订当天),北京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主任医师姜涛开具的手写病历。该病历显示葛兰患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这么强有利的“证据”,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期和司法鉴定时葛某都没有提供,当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它就神奇地从天而降了。同时,姜涛还向法官作证,称葛兰当日精神分裂严重发作,由女儿陪诊,需要住院治疗。
: 由于这个所谓的“病历”和姜涛的证词,法院一审认定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判决合同无效,所有诉讼、鉴定费用由我承担,45万元定金不退,由我另行立案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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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觉得有个套路是,她不是护工么,她着几年照顾的病人目录看看能不能搞到,或者上班记录。
院方在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情况下(院方有本院就诊记录),让其承担照顾病人的工作,那么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在 zhujindou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正好有个朋友姐姐前几年在望京换房遇到和你一样的情况
: 先自己的房子卖了,然后下了买房定金以后房价上涨对方以精神病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 法院判定买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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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医院如果证明那个人不在发病期,那么她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发病期,那么医院安排她上班就是违法的。所以举报这个对楼主,无论怎样的结果都是有利的。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还不明白吗,聘用残疾人不违法不违规,精神病患者不在发病期是可以正常工作的,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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