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难道都是卖家吗?
实际损失赔偿的前提是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延期怎么处理,存在争议,法院按照一般常理对双方作出一个相对公正的裁决。而现在合同里面对延期交房的处理有了明确的约定,可以认为是交易条款的一部分,除非证明这是在非双发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 或者有和法律抵触的情况,那就应该按条款执行。而且对于这条是不是显失公平,不是单单看结果(万分之四日利算不上高),不然100万买的房子卖500万不都是显失公平吗?重要时看条款签订时一方有没有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需要主张方举证。
【 在 spraywhh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卖家,20年上半年交易,比约定交房时间晚了45天,实际交房时间是8月15日,按合同约定应该是7月1日交房,当时我们曾主动数次与买家协商付房租给她,买家不同意,物业交割后再无联系。时隔两年后今天收到法院电话,说买家起诉我们,要求按照合同赔偿20万,我说因为北京6月疫情原因延迟交房,对方拒绝调解。想问问有没有因为延迟交房打官司的例子,法官一般会怎么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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