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求助]停车问题
1、看下房本土地性质,大概率是划拨
2、公有住房土地由国家划拨给单位,单位有使用权,出售给你是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商品房,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因此,车位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没有问题,服务于单位员工并无不当。
3、停车排序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排这个没问题。房主子女有车也排队,这不合理,应当按房屋分配车位。房主亲属白天可以进,不让你进,这点不合理,毕竟你是业主。
4、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业主不低于房改成本的2%,售房单位多层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不低于售房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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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8.253.2
不包含,可以看看房本上的公摊面积 ,比商品房少不少,主要公摊的是公用建筑面积。
【 在 martinjspace (stay fool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土地使用权难道不包含小区公共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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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blessabc 的大作中提到: 】
: : 1、看下房本土地性质,大概率是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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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2.118.238.78
你觉得我上面的回答会不懂这是两个概念?
公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划拨的对象不可能是个人,只能说在特殊背景下对公房的交易进行了调整,注意仅仅是交易方式(可以办理抵押,转让一类),而你说的补交出让金,和商品房没区别就是交易方式。
其他的管理方式不参照商品房小区管理,因为公房的业主不能像商品房小区业主那样主张对整块地的使用权,为什么这样?是因为公房售房单位没有把整块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业主。
【 在 martinjspace (stay fool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摊面积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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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第一次出售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和商品房就没有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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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2.118.238.78
https://mp.weixin.qq.com/s/Epk4pPB7cZA86lJe5vPrqw 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每个地方执行的都不一样。你可以看看这个链接。 最后一句话产权归物业,描述不对,可能少写个管理单位,就是公房的原始售出单位
【 在 martinjspace (stay fool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些有法律文件支持吗?
: 我的理解:土地出让金就是因为划拨没有交过出让金所以才补交,交过出让金了,土地所有权就变成业主的了。
: 不动产证上也会反映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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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xsmth (iO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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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blessabc 于 Mar 1 07:29:54 2024 修改本文·[FROM: 182.118.238.78]
※ 来源:·水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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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lessabc FROM 182.118.238.78
FROM 182.118.238.78
【 在 martinjspace 的大作中提到: 】
: 产权使用权都分不清楚。这个文章没有什么大的参考意义。
: 从一般常识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必然只能属于业主才有意义。
: 商品房是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不拆除也必然会补交出让金继续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 ...................
这篇文章是北京的一个社区写的,基本上和我们学界观点一致,同时也是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而不是业主觉得我交了土地出让金我就要和商品房业主享受同等的权利,其实不然。我之前给你回复的内容都没有查阅相关文件和文献,仅仅是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得出的直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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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1.163.96.220
【 在 martinjspace 的大作中提到: 】
: 产权使用权都分不清楚。这个文章没有什么大的参考意义。
: 从一般常识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必然只能属于业主才有意义。
: 商品房是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不拆除也必然会补交出让金继续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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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规定,原产权单位出售的只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含部分公摊面积) ,不包括房屋整体不可分割的全部公用分摊面积。也就是说,产权单位并没有将全部公用分摊面积变现,使得这些公摊面积没有体现价值,业主也没有获得全部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因此,相比于商品房的物权界定,房改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完整的。从房改房的权属登记证明可以看出,业主一般只取得了部分权属登记,很多附属物业仍在原始所有权人即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名下。这就导致房改房住宅区的总建筑面积( 大证) 大于各套住宅面积( 小证)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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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1.163.96.220
【 在 martinjspace 的大作中提到: 】
: 产权使用权都分不清楚。这个文章没有什么大的参考意义。
: 从一般常识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必然只能属于业主才有意义。
: 商品房是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不拆除也必然会补交出让金继续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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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规定,原产权单位出售的只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含部分公摊面积) ,不包括房屋整体不可分割的全部公用分摊面积。也就是说,产权单位并没有将全部公用分摊面积变现,使得这些公摊面积没有体现价值,业主也没有获得全部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因此,相比于商品房的物权界定,房改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完整的。从房改房的权属登记证明可以看出,业主一般只取得了部分权属登记,很多附属物业仍在原始所有权人即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名下。这就导致房改房住宅区的总建筑面积( 大证) 大于各套住宅面积( 小证)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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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1.163.96.220
【 在 martinjspace 的大作中提到: 】
: 产权使用权都分不清楚。这个文章没有什么大的参考意义。
: 从一般常识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必然只能属于业主才有意义。
: 商品房是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不拆除也必然会补交出让金继续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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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引用:我国城镇“房改房”的遗留问题、成因及治理建议,余少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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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1.163.96.220
“因此,相比于商品房的物权界定,房改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完整的。”你好好理解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吧。
房改房之所以和商品房不同的底层逻辑就是,房改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像商品房那样彻底。房改房不能像商品房小区业主那样对小区的道路等共有部分主张所有,就是因为你没有取得完整彻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商品房的业主可以主张小区的道路和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是因为开发商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让渡给了全体业主,而房改房的售房单位没有彻底让渡,因此房改房的业主不能主张对道路等共有部分主张所有。
【 在 martinjspace (stay fool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所引用的内容,主要说明房改房的产权只包含部分公摊,也就是说房屋的一些公摊部分仍然属于单位。 但是这里并没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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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房改房的土地是划拨方式,所以在市场交易时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就相当于把这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业主。 如果单位还保留了一些公摊部分的产权,那么单位也享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但是不能剥夺业主对小区共有土地的使用权。比如小区道路,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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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28.253.4
板油,这个问题我回答错了,抱歉,绕了一大圈。
业主当然可以主张使用权。
但是不能主张小区公共的道路,地面的停车等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点和商品房小区有区别。
【 在 martinjspace (stay foolish) 的大作中提到: 】
: 土地使用权难道不包含小区公共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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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blessabc 的大作中提到: 】
: : 1、看下房本土地性质,大概率是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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