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另一网友也发过。有三个方面。你抄的话不全,合同只是一方面。
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确认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也就是说,“跳单”的确是违约的。而如果卖方将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选择哪家中介都可以,那不是跳单。
那些法律的原话解释和判定不是我写的,这点不用质疑了吧。
我觉得现在可以认可的是:跳单,尤其是有意识的跳单,是面临法律风险的,这点也不用质疑了吧。
关键点算不算跳单,咱俩说也没用。
买方说不算跳单,中介说算跳单。 这个只能是法官合议庭来判断。
要是讨论法理和跳单的事情,昨天和另一位网友已经理性讨论的很多了。
扣帽子和中介这种想象没证据的事,咱俩也就别论了吧。
而且现在大家不同观点的也很多,涨知识效果也达到了,可以撤了。
【 在 mouli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发的解释你自己都不看的吗?
: “故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
: 你链家带看签合同了吗,没签合同算什么跳单,连链家自己都没有主张的权力,你倒好上来就扣个跳单的帽子,还好意思说自己不是中介
--
FROM 123.1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