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贷,我个人认为错应该不会有,主要是银行怎么鸡贼,而作为贷款人,利息肯定是按照约定利率执行的,未必真有损失。
我刚刚去看了我的两笔,中行20年实际按照241期进行分期的(总利息差3000左右)。交行30年按360月。交行合同细则在身边,日利率确实是除以360的,但是贷款期限是360个月,银行按期利率计算,也就是基准利率上浮后除以12的月利率,那个日利率实际上就没有用到。
而如果你那个合同是按日为期(任意日都可以为1期),按日利率执行的话,假定每期给你按30天算,最后29年相当于还有145天没有计算利息,近5个月,粗算就是全额5个月利息的一半左右,可能具体不一定是这个数,但是就是不能小看了这5天的利息。
所以,还是建议你去研究下合同,是否有什么漏洞,再决定是否动用法律武器。投诉的话,照常进行,他们玷污了汉字词语“等额本息”
【 在 dlblue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都说“要参照合同”, 这肯定是对的!
: 我最早的时候就说了,汇丰这么做,大概率都在条款中规避掉自己的风险和麻烦了。
: 但有一条,等额本息这4个字,写在合同上,“等额”这两个字,算不算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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