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明了有配合的义务,她也签署名字,只不过没有约定不配合有什么惩罚,这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的纰漏,什么叫“不给,也是道理”,何来的道理,如果按照合同,你签署了有义务配合,你因为没有约定惩罚就不配合,你还成了有理?!注意一下措辞,另外,我从来没有考虑过破门而入,这样会把占理变成不合法行为,也不合算。
同时,合同约定不了一切情况,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让租客住的没有这档子事之前那么舒服,那也是合情合理的。注意你提到的排他性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没有人跟她在争夺使用权,不要偷换概念,多接点地气!干呗,谁怕谁!
这个以后租房,就要在附加条款上写,配合银行(或房东)每年不多于一次的入户检查,如不配合,双方无责任解约,订金概不退还。让租户再去讲人情去吧,也不是我求着你租的,我们的关系是平等的没错,作为租客要太以为自己是根葱,不好意思,房东也不愿意讲人情,跟这种租客也没什么人情可讲!
【 在 cynosureooo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不祝福他/她。我只是站在公允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
: 既然房子租给人家,租客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未经允许的破门而入,都是侵害。如果发生,就凭这点起诉,相关部门一定立案。
: 承租方和出租方是平等的关系。承租方给出租方行个方便,那是人情;不给,也是道理。因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排他性使用权,出租方只有“产权”,或者说在本利中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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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yfbtbu FROM 43.2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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