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同写明了有配合的义务,她也签署名字,只不过没有约定不配合有什么惩罚,这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的纰漏,什么叫“不给,也是道理”,何来的道理,如果按照合同,你签署了有义务配合,你因为没有约定惩罚就不配合,你还成了有理?!注意一下措辞,另外,我从来没有考虑过破门而入,这样会把占理变成不合法行为,也不合算。
--------- 你可能需要理解的是,所谓“义务”,应指的是遵守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是遵守某个条款,或者在本案例中需要给你开门拍照的义务。换言之,开门拍照是否是“义务”,以及本“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需要看具体条款。注意,仅此,还未涉及到“违约”内容,更加谈不上“惩罚性”相关条款。
: 同时,合同约定不了一切情况,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让租客住的没有这档子事之前那么舒服,那也是合情合理的。注意你提到的排他性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没有人跟她在争夺使用权,不要偷换概念,多接点地气!干呗,谁怕谁!
-------------“让租客住的没有这档子事之前那么舒服,那也是合情合理的”。这并不在情理之中,只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当然,大部分租客不会在法律的基础上拔高要求。可是,这句话却袒露出了心胸。
再此强调下,房子出租后,使用权是排他性的,你和租客之前存在的只是合同关系和债权关系。你需要进门拍照,可是使用权是租客的,租客当然拒绝你使用的权利。
: 这个以后租房,就要在附加条款上写,配合银行(或房东)每年不多于一次的入户检查,如不配合,双方无责任解约,订金概不退还。让租户再去讲人情去吧,也不是我求着你租的,我们的关系是平等的没错,作为租客要太以为自己是根葱,不好意思,房东也不愿意讲人情,跟这种租客也没什么人情可讲!
--------------------- 这点可以随意,但是作为一个吃瓜群众,劝你一句,在这个世界上,谁都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才是最明智的。而不是你看谁,都觉得“太以为自己是根葱”。更不要觉得,有套房子出租,就可以高高在上,高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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