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诧异的是原来是个房东老太太。但是,如果是老太太当房东,或许就容易理解一些了。
2."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中介撮合顺利",这是这3者的利益关系,和租客没有直接关系。 这个房子租客是和自如签约的,租客只认自如。上面的3者,和租客之间并没有租赁,债务关系。既然没关系,为什么需要“必须、一定同意”。人家可以选择同意,当然也可以选择不同意。
3.银行建议,那是额外的事情了,和这个无关。人家只是提供一种解决事情的方式,并不是证明租客是错误的,或者租客的无理要求。
4,“这狗血过程中但凡有一方不理智,早就踹门换锁了,最终还是给了租客本该有的尊严”。理智的人不会认为这个事情是狗血的,而是知道进退。踹门?我不知道租客会怎么解决如果被踹门的结果。但是我相信,一个有尊严的租客,一个理智的租客,是会选择报案。因为这是非常明显的“侵权伤害”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我再给你讲个外延: 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
【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 告诉你我为什么要涉入这件事吧,房东老太太虽然也泼但被租客骂到狗血喷头下楼都需要中介搀扶的地步。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中介撮合顺利,三方就卡在这个租客身上,连原贷款银行的客户经理都直接建议,但凡有银行能过,建议换银行吧。这狗血过程中但凡有一方不理智,早就踹门换锁了,最终还是给了租客本该有的尊严。然后,有人说,你不理智,心胸小,太拿自己当回事,觉得自己有房出租就高人一等。
: 这就是所谓的站着说别人闲话不腰疼的典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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