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的,我姑且认为你说的对,她是一个有尊严,有理智的且随口喷生殖器的“凤毛麟角”的租客。
: 至于法律关系上,注意审题,我在原贴中已经说了,ZR提供了合同,其中有配合义务,而且ZR也已经跟租客书面和口头都通知了,然并卵!问题关键就是,ZR忽悠了老太太签了长期合同,合同里有配合的约定(有ZR的合同条款解释回复),我再说一遍,没约定违反本约定有惩罚措施,ZR方早就规避了这些责任问题,那责任到底是谁的呢?!大家一开始都明白找的是自如,我又要再说一遍,如果所有的事情能在合同约定,其实解决问题很简单,可合同约定不了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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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提供了合同,其中有配合义务...”,那你大可把这个合同的具体条款贴上来,让大家讨论下这些条款是否适用于这类情况。白纸黑字最清楚。而不是你说的有合同条文约束,就一定是该类目。其次,合同约定是否具有强制性,这还另当别论。更不要说后面的所谓的“约定惩罚措施”,还远没有到这一步。
: 我也不妨再告诉你,原房东有新购合同,我也有购房合同,这些合同可是有明确违约责任的,这就是为什么,所有人都坚决下场和这个租客干的原因,这个坚决的意志可不是动嘴说说的,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应该庆幸通过换银行达到了兜底的效果,你口中的无任何关系说明了你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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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手中的购房合同和租客有什么关系? 租客是租房子,你是买卖房子,和租客八竿子打不着。再者,你们口中的“所有人都坚决下场和这个租客干”,是否就是觉得自己理亏?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应该庆幸通过换银行达到了兜底的效果”,我看还是你们拿租客没办法,很无奈,只能换银行,这样给个自己台阶下。就少在自己脸上贴金了。
“你口中的无任何关系说明了你的无知”,我怎么就无知了呢?租客和自如有关,和你买卖有个毛关系啊?人家租人家的,你们买卖你们的。合同不解除,即便你们成交,人家租客 依旧有权利住在那里,简言之,“买卖不破租赁”。 最后“说明了你的无知”,这就涉及到人生攻击了。请讲话文明用语,否则你这样“泼妇一般的存在”,大家是不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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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ynosureooo FROM 67.17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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