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了以后,我仔细研读了以下56条,我刚才一直说的说居委会没有权力,从56条看,所有的一切管理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和居委会无关,因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两个不不同的主体,这个我相信你是看懂了的。
不过你说的,我们也要再详细来看。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构成要求7人以上单数,其中物管会主任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居委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另外,物管会当中人员构成要求业主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一半,这个是54条。
从54条来看,居委会和物管会最大的关联是物管会主任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居委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其他没有任何关联。
我们再看,物管会的建立是由谁发起呢?根据条例52条规定,是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这说明,居委会没有任何权力去要求组建物管会,他不具备建立物管会的先天条件,也就是条例当中没有赋予他建立物管会的权力,这也正常,因为居委会不是行政机构也不是派出机构。
最后,再说一句,我一直没有说物管会没有权力,而是说居委会没有权力,这两个是不同主体,即使你去法院起诉也是一样,你起诉主体有误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 在 guow06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错了,仔细看下第五十六条再说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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