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在卖出的时候才可以说,或者我说的,找个三方评估机构做出一个评估来,他根据损失要求,同时对方可以不认可他找的三方评估机构做的评估(一般都是谁给钱听谁的么),最后要么法官指定一家,如果对方既不认可也不找,那就认定他提供的。
我们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就是这样的,必须要有实际损失,这个实际损失不是嘴上说说的,而是要实打实能拿出来数据的,没有数据或者说提供不了详细评估,那就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了,中介费可能就3万块,那么就只能在3万这个范围内进行判,而中介主要工作是提供信息促成交易,根据实际情况看,这个是完成了的,那么大头就是你确实该出的,他们有瑕疵,也就只能判一点。
说个极端点的,我国对精神损失费这个,大部分要达到确实去了医院,并且医院有明确的诊断报告那种,才会给精神损失费,如果按照欧美那套,我国每年精神损失费的案子真的要多了去了。
从心理上,老实说,我也很同情这哥们,但从法律上,基本上也就这么判了,除非他现在就委托三方,然后拿委托书打二审,官司就有风险,二审可能支持三方评估,也可能不支持,不支持的话评估费就打水漂了。
【 在 itoy9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这个房子再卖的时候因为有其他人户口肯定是要折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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