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说你就脑补出一大堆对楼主不利的“事实”,是否意味着你的屁股也不正?
【 在 WAMP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如果我是租户,我是不会向房东要三个月赔偿的,会跟房东好好协商,互相理解。
: 借机要三个月赔偿,这种做法肯定不合适。
: 其次,合同到期时的具体情况楼主没有细说,所以是未知的,确定的只有双方还继续履行事实合同,也就是按照你说的随时可以提出解约,当然需要合理的提前一定的时间。这一点如果非得那么严格抠法律,那么房东正式提出的时间,应该是4月份成交的那一天。这时提出的时间要求是2个月,也就是6月的相应于4月成交的那一天的前一天腾出,租户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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