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实没约定看房配合,当时跟租户沟通了,租户说可以配合,我确认也提了卖房周期一般半年,如有特殊情况再协商,租户希望住到11月份,也希望买房的时候跟下家这样说下,这个倒是事实,后续买房了,下家确实不愿意续租,我当天也通知租户了,我说要么赔偿一个月,要么给找房子和出搬家费,租户这时候没提任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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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WAMP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一点你说过了。
: 对于你面临的事,我也面临过类似的情况。
: 不过我是先让租户搬离,再去走后面的流程,怕的就是后面会有纠缠不清的麻烦。
: 租户提出三个月补偿我觉得做的确实不对。
: 但是不知道当合同到期时你为啥不把他们先清走了再去买卖。不清也没事,就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还有刚才特别挺你那个哥们的法律原则处理到底就行了。
: 只是不清楚的时,合同到期时,是因为租户确实有困难不好找新的租处求你宽容几天的状态,还是因为你觉得正好没卖能租一天赚一天租金的想法?
: 很多事实法律可以给予一个面上的判断,但法律层面不能解决所有层面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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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一,当时我为了给卖房铺平道路,合同上都明确写了租户有配合看房的义务。不知道关于看房这一点,你和租户是怎么约定的。我觉得这也是从法律层面上看待这个问题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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