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恰相反,这个法官很不错。人家说的也没错,甚至符合任何法理。合同内容本身也不能违反法理,不符合公序良俗。法治本身就是具有实用主义传统,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相反。法官判给我违约金,人家根本也不会执行,甚至没了配合解决问题的动力,最后我也不会满意。你可以想一想这话的意思。事实上,这法官很讲理,某个司法操作她没有涉及过,我在庭上拿手机给她看了案例,马上就给我办理了。虽说这是我的权利,但需要法官认为有必要,要法庭出手续才行。从这一点可看出,人家是为了要解决问题,没有贪赃枉法的想法,这样的法官确实是好法官。
【 在 hija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能说出这种话
: 说明法院太tm黑了
: 自由量裁权如此之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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