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
1、卖家举证买方没有支付首付款
2、买家举证买家已尽了责任,而不是由卖家举证。
【 在 watson 的大作中提到: 】
: 虽然确实是没有付首付,但去银行办理应该是买方发出的邀约,说明有付款的意愿。而这件事能否可看作卖方不协助办理资金监管,进一步说明是卖方不愿接收首付款。
: 这样把球提到卖方,要求他解释为什么不开户接收,他肯定会说因为到期过不了户巴拉巴拉。但就当时来讲,到期过不了户是臆想的,双方都应该先尝试履约。过不了再说过不了的。卖方的不接收首付的行为是否阻止了履约。
: 如果在银行的一天中,卖方提到“你可以全款啊”“你不要走监管,直接付给我”等,应该录音固定下来做证据,因为这肯定是有违原合同的。提出与合同相悖的条件属于违约。至于有多大效力只能看法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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