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无法判断中介是否掌握了所谓目标区域内的全部房源信息,中介也不可能掌握目标区域内的所有房源信息。
房产交易基于市场经济,中介机构以成交为目标,追求利润,无可厚非。要求披露目标区域内所有房源信息作为中介机构履约义务,没有根据。
简单的说,中介服务合同是否有此约定?买家可否以此为由依据中介服务合同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中介服务合同之外的内容,不是必须的义务。
试想:红娘媒人也不是把符合你目标条件内的所有人都必须给你介绍让你挑选吧?
回归中介本身的定义,证券公司也是中介,也只是提供某只股票的信息,并不会负责提供全部的市场信息。
【 在 silentoak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了你及本版众多中介和疑似中介说出来的话,我现在觉得跳单是完全没有道德问题的行为了。
: 你认为的所谓房源本身信息才是中介该提供的,本身就是扯淡。放在美国那种买卖双方代理人分开的情况下,针对卖方代理人还说得过去。在中国,中介是同时为买卖双方服务。对于买家,他如果要买某个具体的房源,可以直接敲门了,还需要中介干吗?正常情况下,买家是找到中介,提供自己需求,让中介在目标区域里找到中介所掌握的符合自己需求的房源们,并协助买家挑选房源,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其中,在需求区间里价格尽量低必然是重要指标(除非买家说我就爱买贵的)。给具体到某个房源的更多具体信息,是买家基于中介给到的众多房源选择中挑选了一个之后,再下一步的事情。
: 此处,不强求中介能掌握市场所有房源的信息,但在中介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范围内,应该做到翔实准确地告知买家。LZ遇到的问题恰恰是中介在签字前故意隐藏了店里已知的低价房源。这完全违背了中介应该的职业准则,也违背了中介向买方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说中介没错,只能说装瞎或良心被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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