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A 和B 有5个子女,甲乙丙丁戊
房屋:老人A 使用已故老人B的工龄+老人A的工龄购买 当年房屋市值6万,工龄抵扣房款2万,老人A支付房款4万, 目前市值420万。1995年申请购房时用的老人A是主申请人,申请表上的同住人口有:丙 丙的爱人 丙的女儿 以及儿子丁
老人A在离世前的半年住养老院,在离世前最后一个月,丙 带着老人把房屋以买卖交易的方式过户给了丙,交易金额为4万。但丙只有买卖交易合同,不能出具付款给老人A的证明,老人A去世后也没发现任何钱款。
丙在6年后去世,房屋按遗产继承给丙的爱人。
此后丙的爱人将房屋变卖,370万。
此时,其他子女甲乙 丁戊 发现了老人房屋被卖,要求继承遗产。
目前还在审理阶段:
甲乙 丁戊要求继承老人A 老人B工龄抵扣房款的部分,作为遗产对应的房屋现值,即:2万除6万乘370万,
但,丙的女儿提出按1995年的房屋市值让甲乙 丁戊继承,即:2万除6万 乘 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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