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有个税大几十万,签合同时卖家明确不承担个税,由我们承担。交税过户后,卖家想要走个税发票原件,理由是个税票上写的他的名字。
目前,买家不想给,理由有如下几点:
1.当初卖家明确不承担个税,因他即使卖了此房产也无资格新购房产,所以不考虑退个税的问题。
2.如果想要个税票,为何不直接把个税钱加到总价里呢?其实对于买家来说成本是一样的,这部分钱无非是交给国家和交给卖家的区别
3.考虑现在强监管时代,毕竟钱款从买家银行卡转出,买家留着原始凭证,日后可以证明钱款去处
请问:
1.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税票上写的谁的名字,他便有权持有,真正支付钱款的一方无权持有?
2.对于买家,以后个税发票还有什么地方会用到吗?
3.卖家如果真的需要原件,是否可以他自行去税务部门补开个税票呢?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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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bsuper FROM 111.19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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