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martinjspace 的大作中提到: 】
: 产权使用权都分不清楚。这个文章没有什么大的参考意义。
: 从一般常识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必然只能属于业主才有意义。
: 商品房是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不拆除也必然会补交出让金继续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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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规定,原产权单位出售的只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含部分公摊面积) ,不包括房屋整体不可分割的全部公用分摊面积。也就是说,产权单位并没有将全部公用分摊面积变现,使得这些公摊面积没有体现价值,业主也没有获得全部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因此,相比于商品房的物权界定,房改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完整的。从房改房的权属登记证明可以看出,业主一般只取得了部分权属登记,很多附属物业仍在原始所有权人即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名下。这就导致房改房住宅区的总建筑面积( 大证) 大于各套住宅面积( 小证)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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