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你推荐的那篇论文,就是说道路、绿化、公共场所属于产权单位,但是属于小区共有部分,产权单位没有产权证,我享有成员权,通行权又低于他们的管理权,他们可以不让我进入。
唯一能起诉的就是他们分配规则不合理,应该按照房屋分配,业主给直系亲属使用的权限应该低于业主自己使用停车位的权限
【 在 blessabc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以主张合理善意的利用,你的通行权要弱于他们的管理权。
: 这块比较模糊,你不能用商品房小区的思维去理解,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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