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以190万把房子卖给租客,租客觉得太贵拒绝了,随后女子找其他人170万成交,租客知道后起诉女子,要求赔偿20万!
房东卖自己的房子,却被租客告上法庭,索赔20万。
有网友认为,租客想讹钱。
也有网友觉得,房东应该赔偿。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杭州的彭女士急需用钱,想卖掉一套房子周转。
这套房子在2022年3月租了出去,租期2年,月租3900元。
彭女士事先了解过,租客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她第一时间询问租客小陆是否有购买意向。
60多平米的房子,定价190万。
小陆觉得彭女士开这个价根本不是诚心卖给他的,就说要看看其他房子。
买房是大事,讨价还价很正常。
彭女士也表示理解,跟丈夫商量过后,决定降价10万,希望能尽快促成交易。
她告诉小陆,180.8万是最低价。
小陆依然说要再考虑一下,因为他觉得这并不是房东心里的底价。
彭女士急了,表示不可能无限期等他,只给他5分钟,5分钟内不答复就跟别人签合同。
小陆被催得心烦,赌气地回了一句:
“买房又不是儿戏,刚问我就需要做好决定,考虑几天总需要的吧。
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咯,我只是个租客而已。”
彭女士和丈夫认为,小陆这么说,就是不考虑买他们房子的意思,于是再次向他确认:
“那我就卖给别人了,谢谢!”
双方没谈妥,彭女士找了其他买家。
小陆每次都很配合,开门让买家进去看房。
房子很快卖出去,最后的成交价是170万。
彭女士和丈夫还没来得及高兴,就被小陆告上法庭,理由是:
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彭女士赔偿他20万。
彭女士气笑了,我卖我的房,你一个租客凭什么要钱,买卖不破租赁,又没赶你走,完全可以住到合同到期。
那么,到底是小陆碰瓷,还是彭女士侵权?
1、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如果房东想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子,租客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个权利也不是无限的,租客在收到房东通知15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要买,就等于放弃这个权利。
2、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奕奕表示:
彭女士反复询问小陆是否有意愿购买他们的房子,确实充分尊重了小陆的优先购买权。
但最终报价是180万,最终售价却是170万。
争议就在这里,小陆要求彭女士赔偿,就是因为最初报价跟最终售价相差20万。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同等条件”的意思是,租客跟其他买家在买卖条件上等同,比如:
售价的高低、付款期限的长短、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有无担保等等。
如果彭女士报价190万元,小陆愿意购买,其他买家也愿意购买,那么彭女士就应该把房子卖给小陆。
如果彭女士报价180.8万元,小陆不愿意购买,那么彭女士可以以这个售价卖给其他人。
如果彭女士报价180.8万元,小陆不愿意买,其他买家也不愿意,这个时候她降价10万,就需要再次通知小陆,
若小陆明确表示拒绝,或15天内没有明确表态,可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彭女士可以卖给其他人。
降价可以视为重新报价,彭女士没有告知小陆,就涉嫌侵害他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小陆给出“你是房主你做主,我只是个租客而已”这样的模糊不清答复,容易产生歧义。
本身彭女士有一定法律意识,知道要先询问租客的购买意愿,但小陆的答复令她以为是拒绝购买,后续也不再询问。
所以,彭女士是否侵犯小陆的优先购买权,还需要结合事实做进一步的判断。
3、法院意见
长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春磊表示,同类型的案例中: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酌情判赔几万元;
有的法院则认为是否购买房屋只是租客的一种选择权,只是可能性,不代表必然会发生。
但就算最后判彭女士赔偿,也不是小陆要多少就给多少。
民法只支持填平损失,而不会让某一方额外获益。
小陆要举证自己实际受到多少损失,而不是漫天要价。
目前,双方仍在协商处理中。
这件事提醒我们,牵涉到别人的权利时,就要小心行事。
必要时可提前约定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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