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从法律语言的解释来看,这地方写的是需要,不是应当
即,如果买家要变更付款方式,前提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不等于你们已经达成了变更的合意。
如果是同意,应当写:卖方应当配合买买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
甚至在明白一点,卖方知晓因客观请况,买方可能变更其付款方式;一旦发生前述情况,卖房应当积极配合买房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
我觉得你主张不同意变更,没有问题;他不买,主张对方合同违约,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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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sincere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的,开始我是知晓有贷款可能,但变更为贷款后,除了收款晚,风险大,还要为配合买家做贷款支付费用,这些都要无条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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