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有署名权。即使以甲方名义为主(如某某图书室),乙方也应有权要求出现自己
的名字。
如果是按版税制付款,那么这条是不可接受的。因为甲方会在再版时不再通知你。
但如果是按字数付款,那么甲方要求版权从某些角度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要和出版社
签约,需要有对书稿的自主权。
还应注意,若为此书做了一些附属作品,如网站、平面作品等,如果甲方未声明要出光
盘,则乙方应要求保有对这些附属品本身的所有权及修改权。在没有附属光盘的情况下,
这些作品和书本身是分离的。
以上只是我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 在 Saraphine (抵制日货,从今日做起) 的大作中提到: 】
: 马上要和书商签合同,对方发过来的合同里面有这么一条:
: 甲方拥有该稿件著作权、出版权、修订权等一切权力,拥有该稿件在世界范围内各种形
: 式的专有出版权,有权选择出版社等媒体出版或发表。甲方付清乙方稿酬后,乙方与该
: 稿件无关(本条除外),甲方可以随意处理该稿件。
: 著作权能转让吗?哪些权力应该转让,哪些应该保留?
: 请大侠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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