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ttp://www.gov.cn/zhengce/2007-12/29/content_2602214.htm【 在 zgpat 的大作中提到: 】
: 估计至少一年出结果,中间还得在单位,肯定不受待见,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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