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以访问前的合同为准
【 在 zzcfly 的大作中提到: 】
: 背景:18年初出国访学一年,这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另外学校出了一部分资助。今年3月计划辞职,学校要求全额赔偿出国访学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以及访学资助(当时签的访学合同里提到过服务期未满5年需要赔偿学校支出的一切费用)
: 争议:当时理解的一切费用以为只是访学资助款。请问访学期间工资是否需要赔偿;另外回国后服务了2年,是否仍需要全额赔偿,还是等比例赔偿未服务部分的钱。
: 从《劳动合同法》的22条来看,似乎只需要对访学资助的未服务期限部分进行等比例赔偿就好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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