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杀人的青年教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还是从轻判决?
我咨询了专业律师。律师给了我专业且详细的分析。
首先回顾案情:
【案情回顾】
据警民直通车--上海文保通报,6月7日14时52分,杨浦区邯郸路某大学发生一起持刀伤
人案件。
民警迅速到场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9岁,该校教师)控制,经120现场确认,被害人
王某(男,49岁,系姜某同事)已死亡。经初步审讯,姜某自述因工作关系对被害人怀
恨在心,故对其实施侵害。现姜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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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据身份确认,犯罪嫌疑人姜某是复旦大学数学科学院的青年海归教授,被害人王
某是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书记。对于教师间的杀人案件,确实骇人听闻,其影响
也是相当巨大的。
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我们不觉感到悲痛,两位高素质人才,正值壮年,在正是大有可
为的年纪,本可以有更多的学术贡献,现却双双陨落。
这不仅是一个高校的损失,更是学术界的损失。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人们对
于悲剧发生的原因展开了激烈讨论。
有的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是高校“非升即走”制度的牺牲品,高校将教师论文的发
表数量作为考核标准是极不人性化的,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有的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心灵扭曲,蓄谋已久,报复社会,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还有人认为,高校作为学术研究的圣地,官僚风气盛行,王某利用职权打压姜某,给姜
某带来了太多无形的压力,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虽然网络世界众说风云,吵得沸沸扬扬,但笔者认为,面对悲剧的发生,我们悲痛万分
,我们所要做的不应是盲目跟风,被舆论引领导向。
而是应该冷静思考、客观、理性的去分析问题,用法律的视角去看待问题,以下便是笔
者咨询律师后的一些法律分析。
01
STEPS法律更看重的是证据
目前对于该案件的具体经过,公安机还未进行官方说明。
至于网络传播的一些“犯罪嫌疑人有严重的抑郁症”、“被害人曾剽窃了犯罪嫌疑人的
论文”等等问题也没有相关证据得以佐证,所以我们不应有过多的评价。
但这类问题又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笔者会简单提及。
02
STEPS姜某构成了杀人罪
在客观方面,姜某存在杀人行为。
姜某于6月7日下午尾随数院党委书记王某到其办公室,然后关上门,用所带刀具,割断
了王某的颈大动脉,血染整个办公室,致使王某当场死亡。
在主观方面,姜某故意杀害王某,并希望王某的死亡。
当姜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问其凶器的来源时,姜某称从网上购买,且在公安机关通报
中姜某自述因工作关系对被害人怀恨在心,可见其行为属于复仇型杀人案件。
因此,姜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03
STEPS姜某存在自首情节
虽然姜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方面,我们应做多方面考虑,保护每一个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院为明确认定自首的条件,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
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一规定反映了典型的自动投案所应具备的四个要素:投案时间、投案意志、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鼓励行为人主动投案、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解
释》和《意见》又分别列举了多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其中《意见》规定了五类应该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
在本案中,当犯罪嫌疑人姜某在办公室杀害王某后,本有充足的时间可以选择逃跑,逃
脱公安机关的抓捕,但姜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在现场等待,面对抓捕也无拒捕行为,
供认犯罪事实。
因此,姜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4
STEPS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若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曾剽窃了犯罪嫌疑人姜某的论文,才导致姜某学术成果不足
将其解聘,那今天悲剧的发生,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
在本案中,当面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我们有多种维权的手段,但姜某却选择了最极端的
一种,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是不值得同情的。
但转念一想,那个亲友眼中自小品学兼优,心底善良的孩子,如若没有王某剽窃其论文
,迫使其丢失工作;
如若没有王某利用其职权打压自己的行为;
如若没有王某将自己逼到忍无可忍的地步,那姜某又怎会痛下杀手,结束自己一片光明
的未来。
当然这所有的一切都应建立在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存在过错。
05
STEPS法律更是照亮人心的火炬
法律不是冰冷的工具,法律更像照亮人心的火炬。
法律致力于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当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会严惩不贷,任何坏
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但法律也并非万能,今天悲剧的发生,不得不说高校的“非升即走”制度确实存在一些
问题。
高校作为人才的聚集体,文化的交流地。我们更应提倡的是学术的开放与自由,而不应
被冰冷的论文作为束缚。
也许论文的发表数量可以督促着每一位学者的前行,但对于某些专业,可能论文的作用
就不是很重要。
因此,我们更多的应视情况而制定规则。
同时,近些年来,高校犯罪,自杀事件屡见不鲜。也许是时候引起社会的反思了。
高校是我国人才的重要输出地,每一个人才的陨落不仅是一个家庭悲剧,更是一个国家
的损失。
姜某的结局是可悲的,但在高校中对于姜某的境遇也并未非只有其一人,可见在高校中
,每一个人的压力都是巨大的。
净化高校的环境是如此重要,如若姜某的案件得不到合理处理,那只会让无数的高校学
者感到心寒,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06
STEPS综上所诉
总上,倘如所有的传言都是真实的。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姜某的行为于理于法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无论如何,死者都无法复生。
因此,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必须找寻案件背后的根本原因,优化高校环
境,重视高校中教师和学生的心理健康。
关爱高校教师,珍惜人才,推动国家教育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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