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单位不同,指出一点认知不一样的地方
最后科研设备用于生产,入学校的账,学校层面是欢迎,也符合学校的规定,但更高一层的审计,是否允许,我这边遇到的情况是存疑的。
毕竟存在设备使用性质变更的问题,讨论这个,又要回头复核讨论预算申报或者购买立项时,是否科学论证的问题。
有的地方没做规定,或者直接允许。有的地方就明令使用性质变更不行,甚至教学设备都不许用于科研(当然一般也用不到)。
可能不同省市管理规则不一样吧。
以上都是规则,实操如何,自行把握。
【 在 Scatter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来各位椒椒都是有喽啰的人啊,不会亲自去完成设备的各种填表啥的。
: 从经办人的经验角度来看,首先来讲,纵向经费买设备没问题,要是自然科学基金,需要申报时就有预算,要是其它的纵向项目看管理规定,有明确的关于这个设备预算批复的,可以直接执行,甚至不需要论证。有设备费中以一类设备做的预算,应该是需要进行各种论证手续。有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 一般15万设备是大型设备,但是应该还不到进入教育部大型设备监测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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