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从事后来看,监考老师和主考老师核对考试要求后,两个人应该分工,一个站在讲台上说:带注释的法条必须上交,考试中使用就按作弊处理。另一个人站在旁边把宣布这个事情的场景录下来。
然后,有学生说,有人没有上交,那么要提供证据,核实处理。即使监考教师有监考不严的失职处分,也认了。
这是监考教师的自我保护,以及监考教师维护考试公平的责任。
【 在 carb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考前,老师发现有部分同学错误携带了注释版法条,于是将其中的部分同学的注释版法条收起来(还有一部分同学的注释版没有被收)。
: 核心和重点在于“还有一部分同学的注释版没有被收”。
: 那么老师有什么办法?临场肯定收不完全的,你丫去监考都不见得能收完全学生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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