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旅客是找到铁路客服和车站要求安排,车站明确表示不予安排,有录音为证
此后,旅客为确保能顺利出行,才有了后面的自行变更行程,并非一开始就自行变更
咨询了律师,国铁集团只能在《民法典》和《客规》的基础上细化客细,他们不能修改《客规》;而且依据《民法典》820条,非不可抗力都要承担责任,包括晚点,不是你国铁集团想修改就可以修改的。旅客自行退票要收手续费,铁路自行停运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公平的。
【 在 zea (zea mays) 的大作中提到: 】
: 客规是车站应予以安排的情况,案例是自行改签的情况;此处严格的说,可能是不适用此条,存在模糊的可能性。
: 司法实践上此类情况,多以有利于看条文一方而不是写条文一方为惯例。而且审理过程中,铁路方没有就此点提出证据并进行争辩;放弃了这点。
: 预计此后会有补丁出来;或者客规细化,或者修上位法或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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