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句,这是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概念,可能有点难懂
但又必须要说,因为这个概念的影响太大了
中国属于习惯法,也就是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凭借传统和权威来裁决,逐渐向大陆法过渡的阶段。但这两个体系中,财产权都是绝对的概念。一个财产要么是a的,要么是b的,没有什么中间地带。在租房这件事上,这个观点反应的很直白。租客只是租住的,房子是房东的。
而英美法由于诞生时期的土地制度等背景,强调的是财产权可以不是绝对的,而可以是附加于义务之上的。换一句话来说,财产权可以是一种体现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契约。
举个例子,大宪章中有一个最常被引用的表述,就是不经审判,国王不得剥夺贵族的财产。这句话如何理解?大宪章的年代,财产主要就是土地。当国王把土地封给贵族时,里面包含了若干的约定,包括贵族需要提供土地上附加的税收,劳役,兵役以及一些其他的杂项。但这种关系并不是我们理解的租赁关系。为什么?就是上面那段话。不经过审判,并证明贵族违反了这些土地承载的义务,国王并不能像房东那样,随意收回土地。
不仅是国王与贵族。这种财产关系在大宪章之前,就在贵族之下的土地关系中普遍实施了。封建主要收回其分封出去的土地,必须经过审批证明封臣违反了其应履行的义务。大宪章只是强调这种基于权利和义务的土地关系,同样适用于国王而已。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也就是财产可以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力,而是一系列基于权利和义务的契约之上的观点。这种观点派生出了很多今天我们经常听到的观点,比如契约精神,比如社会契约论。多说一句,公司,信托这些今天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也必须建立在财产权的相对性上。
围绕着这个观点还可以说很多,我们直说租售同权这个观念。英美法的基础观念是当履行了缴纳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即获得了相应的一系列权利。这个权利并不局限于居住。当然法律会对这些权利做出界定。但无论如何,这背后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对应,而非强调房主的绝对财产权。
当然多说一句,这个影响绝对不仅限于此。不要说租售是否同权。同样的人,缴纳同样的税收,户口带来的权利也是天差地别的。这绝对不是一个强调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观点产物。比如我们强调,什么什么是公民的义务,但我们看到其他地方的广告是“纳税既有公民权”,“服兵役既有公民权”。
这些观点也是不一样的。习惯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地方,你只强调义务而不谈相对应的权利,这个词很严重,叫做“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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