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平等接受某个学校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是一回事吧
【 在 zhuti 的大作中提到: 】
: 起码这个描述已经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个描述完全拿财产情况进行了排位,起码描述是会被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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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今日水木 o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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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M2102K1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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