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证伪”必须发生在应用层面才有用,确切讲必须发生在“可控重复实验”的结果上才有意义,否则这个标准就是空话
【 在 molar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需要分清“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 其次,“可证伪性”是一个逻辑判别标准。波普尔及后人的论证,大多集中在这个程度上。因此,它不必须在应用层面上总是管用。将其拓展到应用层面的努力虽然可兹鼓励,但是一方面,这不一定能成功;另一方面,即便不成功,也不妨碍这一标准在逻辑层面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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