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了个老生常谈的帖:限速八十的环路上开六十,后车纷纷绕行超车。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开快车,我认为这是常识和情理。
个别人有特殊情况,比如新手、路不熟、急事接电话,情有可原。部分人认为我有权开车,那就想开慢就开慢,影响别人我不管。这种想法,大家怎么看?
我觉得人没有主动去妨碍他人的权利。
特殊情况不得不慢行,要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个人不应妨碍公共利益。
总有那种人存在。
他犯这种错误,现在一般不会受到法律和国家机关的处罚。社会舆论谴责也无力。我在疑惑,舆论是不是没有必要去谴责?
人一定会犯错。犯错后承担责任,接受处罚或者坏的结果不是目的,教育他改变他才是目的。教育一次改不了,下次再教育,不要一次犯错就弄死他。从这个角度看,人有犯错和再次犯错的权利。
要注意的是,知道是非是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去说人有犯错的权利,就成了鼓励犯错。
给人知错而再犯错的权利,让人不那么紧张,让普通人有活着的权利,因为人最宝贵,犯错的人也是宝贵的人,只要他整体上贡献大于损害。
--
FROM 219.23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