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级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智力运动会、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世界围棋公开赛个人、混双前8名,团体前2名;
(二)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前8名;
(三)亚运会个人、混双、团体前2名。
二、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智力运动会个人、混双第9-16名,团体第3-4名;青少年组前6名;
(二)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世界围棋公开赛个人第9-16名,团体第3-4名;
(三)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第9-16名;
(四)亚运会个人、混双、团体第3-8名;
(五)全运会公开个人、公开混双前16名;(六)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个人、混双前16名,职业团体前4名;
(七)全国围棋锦标赛职业组个人前16名、团体甲级前6名。
三、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世界围棋公开赛个人第17-64名;(
二)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第17-32名;
(三)亚运会个人、混双、团体第9-16名;(四)全运会公开个人、公开混双第17-32名,业余个人、混双前16名,业余团体前8名;
(五)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个人、混双第17-32名,职业团体第5-8名,业余个人前16名,业余团体前4名;
(六)全国围棋锦标赛:1.职业组:个人第17-32名,团体甲级第7-16名;2.业余组:个人前16名,团体前8名;3.少年(U16)组:个人前6名;4.儿童(U12)组:个人前3名;
(七)全国围棋定段赛青少年组个人前16名。
四、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运会公开个人、公开混双第33-72名,业余个人、混双第17-64名,业余团体第9-32名;(二)全国智力运动会职业个人、混双第33-72名,职业团体第9-32名,业余个人第17-64名,业余团体第5-8名;
(三)全国围棋锦标赛1.职业组:个人第33-72名,团体乙级前16名;2.业余组:个人第17-72名,团体第9-24名;3.少年组(U16)组:个人第7-32名;4.儿童组(U12)组:个人第4-16名;
(四)全国围棋定段赛青少年组个人第17-72名。
五、三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围棋锦标赛业余组个人第73-128名,团体第25-64名;少年组(U16)组个人第33-128名;儿童组(U12)组个人第17-64名;
(二)全国围棋定段赛青少年组本赛个人第73-128名;
(三)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个人锦标赛前32名,团体前16名;
(四)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少年锦标赛前16名,团体前8名;
(五)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个人锦标赛前6名,团体前3名。
注
1.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男子、女子:个人、团体混双:少年;儿童2.上述比赛须至少有8人(对、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地市级比赛团体项目授予等级称号的,个人出场率须达到30%以上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5.全国围棋锦标赛的具体比赛认定:
(1)职业甲级组男子团体为全国围棋甲级联赛;个人为全国围棋锦标赛(个人)男子组;
(2)职业甲级组女子团体为全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个人为全国围棋锦标赛(个人)女子组;(3)职业乙级组男子团体为全国围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级团体;
(4)职业乙级组女子团体为全国围棋锦标赛(团体)女子团体;
(5)业余组男子团体、个人为晚报杯全国业余围棋锦标赛;
(6)业余组女子团体、个人为全国业余女子围棋锦标赛甲组;
(7)少年组、儿童组为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
6.全运会、全国智力运动会中的业余团体组即全民团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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