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第五十三 /
初分辩大乘品第十五之三
“善现,菩萨摩诃萨住初极喜地时,应善修治十种胜业。何等为十?
一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净胜意乐业,胜意乐事不可得故;
二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一切有情平等心业,一切有情不可得故;
三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布施业,施者、受者及所施物不可得故;
四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亲近善友业,善友、恶友无二相故;
五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求法业,诸所求法不可得故;
六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常乐出家业,所弃舍家不可得故;
七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爱乐佛身业,诸相随好不可得故;
八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开阐法教业,所分别法不可得故;
九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破憍慢业,诸兴盛法不可得故;
十者、以无所得而为方便,修治恒谛语业,一切语性不可得故。
善现,菩萨摩诃萨住初极喜地时,应善修治如是十种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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