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作假裁员不是不用赔钱的吗?这属于欺诈手段签的合同无效,你们公司法务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该条例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强调劳动者求职时有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之义务,劳动者不仅对用人单位负此义务,而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负有同等义务。该条例反映了立法上对诚信精神的倡导持积极、支持态度。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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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kz6681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简历作假了,最近有两家单位工作经历没写。(都是不到一年那种)。如果当时知道,肯定不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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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北京211本科研究生毕业,工作后在诺基亚干了十多年,然后还有其他一些大厂经验。我们以为能力再一般,有这个背景的工程师学一学肯定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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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就是一个混子。工作能力差就不说了,最近一年半都没出过活,还把合作的同事甚至客户都得罪一个遍,全靠同事们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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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多次要裁掉他,多次都给机会没付诸行动。年前我又说要裁掉他,他的直接领导说,要过年了,裁人不好,再换个工作任务试试。过完年后,上周有个啥事又把他直接领导气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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